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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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二月三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对各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本区政府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签订目标控制责任书情况;制定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奖励措施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事故查处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人亲自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情况等。

3、落实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情况;建立和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情况。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保障情况。包括: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部署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整改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成立组织机构;保障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具体的活动内容等情况。

7、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督办的事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令督办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办)、省安监局交待督办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交待督办的事项。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质监局、农业局、教育局、经贸局、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和佛山市海事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控制指标情况:对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监管任务的部门,考核指标和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

(2)落实责任制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下属机构、单位和分管行业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专项整治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整改措施并取得成效等。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案、计划;是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安委会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相应调整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自评考核

每年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前,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在考核前20天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核

在各有关单位自评考核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到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检查,也可视情进行抽查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到被考核单位。

7、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三)平时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平时动态考核与实际考核相结合,将各区、市有关部门平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办)交办的督办事项。

2、是否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指示精神。

3、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省、市安委会通知交办的安全生产书面报告(总结)、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等事项。

四、考核评价

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总成绩。年度考核总成绩由年终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相加得出,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考核通报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依据有关奖励办法实施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或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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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环境保护五年计划”、本届省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和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计划”,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县(区)、乡(镇)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和本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制定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应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本级政府的各部门及其隶属的企事业单位,并督促其采取落实措施。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并接受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以其管辖行政区内城区的综合整治为主,结合《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分类项目表》(详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制定。
第六条 县(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以控制城区内、县城、乡(镇)污染,调整乡镇(街道)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合理布局和保护生态为主,结合《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分类项目表》规定的项目进行制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权限划定其行政管辖区内的各类环境功能区,并确定不同的环境质量指标。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分解下达的污染治理指标后,将指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落实污染的治理项目、治理规模、治理投资、治理效果和完成时间。
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属下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需进行企业承包时,应将完成环境保护指标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作为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必备条件和厂长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 各级政府对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执行情况每年检查一次;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检查。
各级政府在换届时,均应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年,由上级政府将本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在其管辖区内通报。对完成者予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完成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应查明原因,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分类项目表
---------------------------------------------
| 指标类别 | 必备项目(城市环境 | 补充项目 | 备选项目 |
| | 综合整治考核项目) | | |
|------|-----------|------------|-----------|
| |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 | |一氧化碳日平均值;大 |
| |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 |氮氧化物日平均值;地 |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 |
| |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 |面水溶解氧平均值;生 |平均值;地面水硝酸盐 |
|环境质量指标|标率;城市地面水化学 |化耗氧量平均值;凯氏 |平均值、亚硝酸盐平均 |
| |耗氧量平均值;区域环 |氮平均值;石油类平均 |值、挥发酚平均值、总氰|
| |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 |值 |平均值,重金属中总汞、|
| |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 |总镉、总铬、总铅、总砷|
| | | |的平均值 |
|------|-----------|------------|-----------|
| | |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 | |
| |工艺尾气达标率;城市 |废水中的汞、镉、六价 |工业废水中酚排放量; |
| |烟尘控制区复盖率;汽 |铬、铅、砷、酚、氰化物、|煤渣,粉煤灰综合利用 |
| |车尾气达标率;万元产 |石油类、化学耗氧量、生 |率;工业炉窑改造率;工|
|污染控制指标|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 |化耗氧量排放量;工艺 |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
| |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 |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 |产值;工业“三废”综合|
| |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固 |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 |利用利润;工业重复用 |
| |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工 |回收率;工业废气治理 |水率 |
|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率 | |
|------|-----------|------------|-----------|
| |城市气化率;民用型煤 |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 | |
|城镇市政公用|普及率;城市污水处理 |处理率;生活垃圾、粪便 |城镇下水道普及率;城 |
|设施环保指标|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清运率 |市绿化复盖率 |
| |市人均绿地面积 | | |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执 | |
| | |行率;“三同时”制度执 | |
| | |行率;限期治理项目完 |环保设施运行率;自然 |
|环境管理指标| |成率;污染综合防治示 |保护区占陆地面积比例 |
| | |范小区(包括烟尘控制 | |
| | |区,安静街区)建设完成 | |
| | |率,森林复盖率 | |
---------------------------------------------
注:(1)市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原则按项目表执行,但可根据当地环境状况,经济发展需要适当增加责任目标的内容。
(2)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在征得上级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酌减项目表上的内容,适当增加保护生态的项目。
(3)补充项目——要求“八五”期间分期分批达到的项目。
(4)备选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市、县优先考虑的项目。



1991年2月6日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终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详见附件二。
  二、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见附件三。
  五、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二:《《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