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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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二)事件分级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和预防
  (二)应急处置
  (三)后期处置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二)预案演练
  (三)奖励和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发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有效控制事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迅速启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快速进行处置。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校内安全防范机制建设。立足防范,抓早、抓小、抓源头,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控制在学校。
  4.应急联动,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5.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态扩大的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管理,社会参与。各级教育、公安、建设、卫生、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领导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保密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3)监督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4)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5)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害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思想情绪;组织编写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经市政府批准后,牵头负责修订本预案,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负责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市保密局: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4)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5)市民宗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安监局:协调指导校园经营性活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校园周边良好环境,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依法处置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8)市安全局:负责收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9)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10)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12)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和风险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13)市建设局、市建管局:组织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挥学校因台风、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对学生接送车等交通工具、驾驶员资质的检查和管理;确保校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交通运输的畅通。
  (16)市文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7)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18)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20)市环保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2)市外侨办:负责涉及国外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23)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4)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指导、督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日常事务由市教育局普教处负责办理。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4)督导、检查各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督促各地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应的专门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它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策略、措施;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受灾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协调各方面行动。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校园爆炸事故;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在校园内突然发生并影响或可能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传染病菌(种)丢失、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受台风、飚线、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省、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上述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容易相互关联、相互交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事件分级
  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主要指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100人以下,并已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主要指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突发事件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4)一般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现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达到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或其他菌(毒)种丢失,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③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⑤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与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⑦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⑧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⑨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⑩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4)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Ⅰ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漏,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广。
  (2)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Ⅱ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考试安全事件(Ⅲ级)。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的范围较广。
  (4)一般考试安全事件(Ⅳ级)。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
  以上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本案已具体明确的,按本案实行,未具体明确的,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绍兴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实行。
  四、运行机制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为预警预防(事先)、应急处置(事中)、后期处置(事后)三个方面。具体包括信息监控、信息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置、督查评估、责任追究等环节。
  (一)预警和预防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监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2.信息报送。各地各校要按照“迅速、准确”的要求,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发生在绍兴市区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发生在各县(市)的须在3小时内报告,重大和紧急的信息各地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重视信息续报和结案报告,直至事故处理情况处于稳定。
  3.事件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师生安全防范能力。要善于发现、及时处置事件苗头,有效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二)应急处置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级响应、协同应对,共同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及时启动县级政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及时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Ⅰ级),先行启动市、县两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按照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事发学校应当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好事发现场,控制好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应急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市政府在启动市级预案先期处置的同时,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较大以上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③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疏导教育工作,调查了解事发原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群体性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2)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指挥中心(119或110)报警;事发学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工开展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队伍到场后,事发学校要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人员搜救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和公安警力,开展灭火救人抢险行动,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的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建管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会同市建设局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市公安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有关警力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
  学校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
  ③因学校生产经营性活动引起的爆炸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④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工作;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交警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等警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绍兴的,市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力量、医疗机构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市外、或省外的,市教育局要积极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3)较大以上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省教育厅,同时立即将事件通报市卫生局。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查处。
  ⑤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尽快分析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灾害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抢险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当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求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④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受灾学校的灾情和损失。
  ⑤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5)较大以上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县(市、区)布置实施,并配合市有关部门控制涉密人员,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报道和炒作泄密有关情况;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制度,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⑥市保密局和市监察局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县(市、区)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构成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⑦市内未发生考试安全事件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仍按工作部署,正常举行考试。
  3.应急结束。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善后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落实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3.信息发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进行。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有关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紧急避险的方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
  (二)预案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和责任
  对参加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教育系统、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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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相应的文件;
(二)持有国家规定发证机关发给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自有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百万元,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根据国家规定保留事业性质的,适用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属于企业性质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可使用原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勘察设计单位下设的承包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单独登记注册。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工程勘察。包括为工程建设、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工程物探等)。
(二)工程设计。包括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进行的设计(含工艺、土建、公用工程、配套工程、建筑装饰、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工矿区、生活区总体设计等)和编制概预算文件等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设备询价、订货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招标发包、项目监理、试车考核直至单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四)岩土工程。包括解决和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岩体、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含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处理和岩土工程监测)。
(五)工程监理。包括受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某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工作。
(六)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中的有关工艺、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技术开发、技术协作、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转让。
(七)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含立项前)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工程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
(1)工程项目投资前的项目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2)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投产后的评估;
(3)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情报、信息、实测分析、设备测绘、技术攻关以及从事产品发展方向的专门研究和废物处理与利用;
(4)论著评价、科研成果审查;
(5)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和审判提供技术分析;
(6)工程事故分析、危房鉴定、抗震加固、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服务;
(7)代建设单位收集和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招、投标文件,评定投标,编制设计任务书等服务工作;
(8)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建厂监督、试生产、项目投产初期的技术咨询;
(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咨询服务。
(八)兼营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兼营:本单位开发的产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有关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技术装备条件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
第八条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乙级单位限于在本系统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系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丙级单位限于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任务;丁级单位只限于在本单位或单位所在地范围内承担任务。铁路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如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包括因资格等级变更或业务范围变更而引起的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后,应先办理资格审查,再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军队系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地方证书的,按本办法执行;持军队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下属和企业下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其工商登记办法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在该办法颁发之前,有特殊情况需申请登记的,可按隶属关系,由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部门提出意见,经建设部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23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2008年全保会精神,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要点如下:

  一、以内控监管为重点,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一)强化内控监管,提升寿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

  一是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检查,进一步摸清寿险公司内控状况,完善内控机制。选择1-2家公司开展自下而上的内控检查,从各保监局选调力量参与,重点检查业务、财务问题。二是加强培训,提升行业内控评价水平。借助行业协会平台,建立内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加强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行业内控评价水平。三是将缺陷整改作为内控监管的重点。通过后续检查等手段,持续跟踪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或屡查屡犯的公司负责人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大力推进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联合保监局力量,继续全面推进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制定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范围和重点,实施分类监管。二是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监管系统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司档案标准化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化,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三是持续监测行业风险,强化风险预警。对各公司业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尤其要密切关注投连、万能险的发展动态,分红、传统险的退保情况,满期给付高峰的应对情况,加大对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三)规范短期意外险市场秩序

  联合保监会相关部门及保监局力量,全面开展短意险市场规范工作。一是统一监管尺度,明确保险公司经营短意险业务的基本标准。二是强化与保监局的联动机制,以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从建意险、煤意险、学平险等重点领域入手,组织各保监局重点检查撕单、埋单、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延伸至中介机构。三是坚决打击违规行为,对违规经营机构进行处罚,加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追究力度。

  (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加强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分析,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执行力,密切关注并敦促偿付能力不足或可能不足的寿险公司有效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创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寿险业科学发展

  (一)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进一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寿险费率改革和产品创新。

  (二)推进小额保险试点,鼓励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创新

  一是出台小额保险发展指导意见,加强与银行、邮政部门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寿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二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费率低廉、以保障功能为主、适合低收入人群需要的产品;鼓励渠道创新,降低农村地区小额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三是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独立评价体系,定期分析业务质量和财务质量,推动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三)加强外部协调,争取合理制度和政策,促进养老、健康保险发展

  一是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细则,在天津滨海新区、浦东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团体和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试点。二是配合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加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制定保险业开展健康险委托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三是争取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资格,推动保险业积极稳妥地参与企业年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总结并宣传典型经验,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推动建立寿险业服务标准。组织行业力量,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规则,研究制定寿险业销售、承保、保全、理赔等重要环节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加强消费者教育。进一步强化投保提示制度,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保险产品;在保监会网站开辟人身保险知识教育专栏;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积极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消费者教育。

  (三)完善寿险公司关键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保费衡量业务质量、以内含价值衡量经营效益、以风险保额衡量社会责任的寿险业关键指标评价体系,引导科学理性经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完善精算基础建设。推进精算外部审核监督,从技术层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健康保险精算规定,启动疾病发生率表的研究工作;支持外币投连险和人民币投连险境外投资的发展,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治理和防范风险中的作用。

  (五)完善产品监管制度。出台《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推动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标准条款;推动行业协会制定伤残标准和给付比例表;研究出台未成年人死亡保额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犹豫期的规范性文件;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保险条款,方便消费者比较和购买保险产品。

  (六)完善寿险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举办1-2期董事高管专业知识培训,完善培训内容和形式;完善董事高管任职测试制度,与保监局合作加强题库建设;做好分支机构批设的总体规划,将公司治理情况、偿付能力动态指标、已设机构运营情况等因素与分支机构审批有机结合,鼓励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七)研究制定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规范性文件。针对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反映出的保险合同成立要素、销售区域界定等新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发挥其在成本、效率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渠道业务创新与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