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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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孝妇河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孝妇河流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孝妇河流域,是指孝妇河及其支流流经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和桓台县。
第三条 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段、分片管理。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水质实行分段控制目标。
第四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孝妇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孝妇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跨行政区的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主动与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矿产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孝妇河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孝妇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对保护孝妇河水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孝妇河流域内严禁新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制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石棉制品、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土炼油、土磷肥等项目;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纺织印染、食品发酵、化工等工业项目建设;严禁污染转嫁。
第九条 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转产或搬迁。转产或搬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对孝妇河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污染源实行重点治理。
(一)造纸行业使用碱法和亚铵法的企业,必须实现白水的全部回用,并积极开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对废纸再生的造纸企业,其废水应当全部循环利用。
(二)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化工和其他行业的重点污染源废水经处理后,必须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降低污染负荷。

第十一条 严禁向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严禁在孝妇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孝妇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孝妇河各河段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源头至神头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神头桥至淄川区樊家窝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留仙湖出口至长山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四)其余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V类标准。
第十五条 对孝妇河支流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白杨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岳阳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二)淄川区范阳河源头至周村区萌水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萌水大桥至范阳河入孝妇河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张店区漫泗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四)周村区淦河、米沟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孝妇河及其主要支流设置监测断面,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第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孝妇河流域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各类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第十八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轻污染负荷。
第十九条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两个月内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
第二十条 凡在孝妇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两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环境规划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15
天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孝妇河流域内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排污总量、种类、排放时间和去向排放污水,不得擅自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增加排污总量的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孝妇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答复。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水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行或拆除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向孝妇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实行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污染。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持《环境监理证》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也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未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擅自施工建设的,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而投入生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遭受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水污染损害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完全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排污单位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水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其他河流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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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的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亭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被拖欠的,应当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宏城公司与中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宏城公司将相关工程分包给中德公司指定的项目经理许邦化,许邦化和中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彭亭谙和许邦化签订了《分包合同》,2005年8月,彭亭谙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共同清偿许邦化拖欠的工程款94 000元及其利息。2005年10月8日,彭亭谙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以本案不应将中德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德公司的起诉。2005年11月11日,原审法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彭亭谙撤回对中德公司的起诉。2008年11月,彭亭谙再次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彭亭谙又于2009年3月2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根据彭亭谙的申请,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武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彭亭谙撤回对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的起诉。2009年7月14日,彭亭谙第三次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本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并未依法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彭亭谙的申请,于2005年11月11日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彭亭谙撤诉。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5年11月12日起算。至2008年11月,彭亭谙再次就相关主张提起诉讼时长达三年之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彭亭谙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彭亭谙要求中德公司清偿工程款及其利息、退还保证金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435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7号
 
三、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6日,宏城公司与中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中德公司开发的新竹花园一期工程可以考虑由宏城公司中标修建,宏城公司中标后提供项目经理证书、协助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工程各栋项目经理安排以及工程量的分配由中德公司负责。宏城公司将相关工程分包给中德公司指定的项目经理许邦化,许邦化和中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彭亭谙和许邦化签订了《分包合同》,2005年8月,彭亭谙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共同清偿许邦化拖欠的工程款94 000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受理了此案,即(2005)武民初字第1140号。2005年10月8日,彭亭谙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以本案不应将中德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德公司的起诉。2005年11月11日,原审法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彭亭谙撤回对中德公司的起诉。2008年3月19日,中德公司、宏城公司与陈祖武就相关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原审法院制作的(2005)武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中德公司与宏城公司确认,中德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双方就“新竹花园”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已经结清,宏城公司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新竹花园”的有关事项向中德公司主张权利。该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彭亭谙再次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彭亭谙又于2009年3月2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根据彭亭谙的申请,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武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彭亭谙撤回对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的起诉。2009年7月14日,彭亭谙第三次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城公司和中德公司履行相关义务。2009年9月1日,彭亭谙的代理人提交的代理词载明:……,彭亭谙于2005年8月21日第一次起诉中德公司,却在同年10月8日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是:认为中德公司与宏城公司与许邦化无任何法律关系,故主体不合格。事隔三年后,彭亭谙于2008年11月,又将中德公司与宏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彭亭谙与许邦化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中德公司与宏城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工程项目经理由中德公司安排,并由中德公司收取管理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仅作报建用,不作双方工程建设的法律依据,如有纠纷按签订的协议处理。据此,可以认定许邦化是中德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根据许邦化和中德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许邦化接受中德公司和有关部门管理,并向中德公司缴纳管理费。由此可以证明,许邦化是中德公司委派并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本案中,许邦化和彭亭谙签订《分包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中德公司承担相关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彭亭谙要求中德公司支付水电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彭亭谙对宏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宏城公司有关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中德公司有关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彭亭谙要求支付利息,因合同约定的利率不明确,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彭亭谙要求中德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63 699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德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彭亭谙清偿水电工程款92 864.4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彭亭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中德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德公司与宏城公司就“新竹花园”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款项已经清洁。彭亭谙曾于2005年8月就相关主张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宏城公司与中德公司共同清偿许邦化托欠的工程款94 000元及其利息。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彭亭谙又申请撤回对中德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根据彭亭谙的申请,于2005年11月11日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彭亭谙撤诉。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5年11月12日起算。至2008年11月,彭亭谙再次就相关主张提起诉讼时长达三年之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彭亭谙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彭亭谙要求中德公司清偿工程款及其利息、退还保证金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中德公司和宏城公司在一审中均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等理由进行了抗辩,原判没有依法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根据彭亭谙的主张,判决中德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彭亭谙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中德公司向彭亭谙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中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彭亭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彭亭谙清偿水电工程款92 864.4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彭亭谙对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第一款 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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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办〔2011〕55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公文培训是推进公文质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部领导关于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报送程序,加快构建“大核稿”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办〔201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加强我部公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文风提出明确要求,部领导也多次对加强我部公文质量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努力做到公文“又短又好”。在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文质量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部机关公文质量合格率整体水平稳定在90%以上。但与履行职责和部领导要求相比,目前我部公文培训工作仍难以适应公文质量建设的需要,一些单位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不系统、形式单一、方法陈旧,制约了我部公文质量的提升。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文是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和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还代表我部对外形象。加强公文质量建设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面临的紧迫任务。提高公文质量,落实责任是关键,强化培训是基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站在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高度,从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推进公文质量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人员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强化措施,切实把公文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公文培训工作的重点对象

  公文培训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的工作,要结合我部公文起草和审核“五级负责、三审把关”的实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当前,针对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公文培训对象的重点:一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和核稿员,二是从事公文起草的处及处以下干部,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到部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机要员和核稿员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两支骨干队伍,为保障我部公文高效、有序运转和质量稳步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为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机要员、核稿员业务能力,办公厅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实行登记备案、持证上岗、授权代办、绩效考核、集中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机要员和核稿员队伍建设日趋健全。但由于一些司局和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具有流动性大、借调人员多等特点,给公文运转和审核工作带来隐患和挑战。为此,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应选派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机要员、核稿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机要员、核稿员参加上岗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办公厅核发“机要员上岗证”、“核稿员上岗证”,无证不得从事相应工作。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办公厅负责做好年度优秀机要员、优秀核稿员评选工作。处及处以下干部公文起草任务重,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主体,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部机关工作人员公文业务知识相对不足,是我部公文培训的重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积极为从事公文起草的同志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特别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借调人员、公文制发量比较多的处室有关人员,要紧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点培训,处以下干部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要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农业部文电办理规程》、《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公文办理简明手册》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交流公文制发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公文制发各环节岗位责任,优化公文制发各环节流程,不断提高公文制发水平。

  三、积极创新公文培训方式

  改进和完善公文培训工作,关键在编制培训资料和创新培训方法。要以案例培训、互动交流为主,通过公文评选和讲评,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等形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在我部形成“大培训”的格局和氛围。及时编制实用的案例培训资料。培训资料的准备是公文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公文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典型案例,将案例涉及的各方面公文质量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发挥案例培训以小见大的作用。注意收集优秀公文的典型段落,特别是部领导、司局和单位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通过对比提高公文起草技巧,领悟如何贯彻落实领导要求。要根据公文质量建设新的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工作资料,培训资料的编制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层次和培训对象,注意突出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评比和讲评活动。近年来,我部每年均组织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通过对年度优秀公文、公文质量建设先进司局和优秀机要员、核稿员进行表彰,推动在部系统营造重视公文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总结我部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的经验,就是自查自荐与互评互学相结合、表彰奖励与交流培训相结合、营造氛围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完善公文评比工作机制,把评优与培训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针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公文起草和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优秀公文、专家辅导、典型交流等形式,提高培训实效。办公厅每年负责牵头组织开展1次部机关公文质量建设评比活动。鼓励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公文组织开展评优活动,通过评学结合,提高公文制发能力和水平。除定期开展公文评比活动,办公厅还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讲评活动,特别是认真领会部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总结公文起草规律,学习研讨公文起草技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实践证明,结合各级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修改意见组织公文培训,权威性强、操作性强、示范性强,对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效果明显。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重视公文讲评工作,善于学习借鉴优秀公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部里组织的公文讲评活动,并结合业务工作和公文实例,积极开展公文讲评培训。公文讲评活动既可以与专题培训结合起来安排,也可以通过日常文稿起草、工作交流、撰写学习体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时组织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是落实“大核稿”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我部不少公文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通过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集中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做好内容审核,提高核稿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发挥公文培训的示范效应,对提高相关人员公文起草和审核能力效果明显。要充分发挥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作用,通过多交流、多沟通,促进核稿人员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公文写作水平。要增强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针对性,更多地采取案例培训的方式,结合具体问题研究如何正确选择文种、确定行文关系、把握结构布局以及准确文字表述,有的放矢地解决公文制发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把定期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制度化,充分利用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协商议事等机会开展公文培训,把公文培训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进一步规范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管理

  我部实行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制度和司局公文质量评价分级制度,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文质量建设工作,公文质量建设情况作为本单位绩效管理评估的组成部分。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公文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每举办1次公文培训活动,当年该单位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核(基础分100分)加1分,最多加4分。对当年未举办公文培训活动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要认真落实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的重要依据。要使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将公文培训纳入我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增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办公厅负责制订年度机关公文质量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综合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每年举办2耀3次专题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培训工作,由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文培训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做到年初制订公文培训工作计划,年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年底进行总结检查。要针对自身业务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公文质量培训活动,并将开展公文培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厅文电处,作为当年公文质量建设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对地方农业系统的公文业务指导作用,多征求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部公文运转和质量的意见,及时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公文培训的内容,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