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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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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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2  │  4  │  2   │ 必配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1  │  1  │  1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五、安检设备   │   │    │    │     │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六、监控设备   │   │    │    │     │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1  │  1  │  1   │ 必配 │
├─────────┼───┼────┼────┼─────┼────┤
│2.摄像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照相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郑政文〔2006〕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开展以我市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招徕国内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在4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8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元人民币奖励。
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最多、且接待人数超过5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10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向我市输送过夜游客超过8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外地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年度内自联接待省外到郑过夜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的旅行社,每列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从省外引来5列以上、10列以上或20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分别另行给予1万元、2万元或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招徕境外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5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5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纳入上述奖励办法统计的过夜游客,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景点的游客。
三、申请奖励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年末持经审计的年检报告书和书面申请报告,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申请包机、专列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将团组计划在包机、专列赴郑3日前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进行现场核实,记入档案。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进行统一审核。
(三)公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奖项及奖励金额。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四、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在市级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