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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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上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作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 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 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 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 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 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 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 耐恋赜形拮谩⒊鲎狻⒌盅旱奈侍狻6远嗾嫉耐恋匕捶欠ㄕ嫉夭榇Α6陨米砸斓厥褂猛恋氐模捶欠ㄕ加猛恋夭榇Γ⑾督ㄉ栌玫嘏际椤贰?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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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81 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采取城镇人口按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农村人口按每3.8万人分配1名代表的办法确定。代表名额不足15名的县,代表名额增加到15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1997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单位 代表名额
东城区 58名
西城区 72名
宣武区 51名
崇文区 39名
朝阳区 113名
海淀区 123名
丰台区 59名
石景山区 27名
房山区 35名
门头沟区 15名
通州区 25名
顺义县 19名
怀柔县 15名
密云县 16名
平谷县 15名
大兴县 21名
昌平县 20名
延庆县 15名
部队 24名
机动 19名
合计 781名



1997年7月15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委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民语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委“三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目前仍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使用着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不仅是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重要的交际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体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民汉“双语”教学初具规模;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壮大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有传统文字的少数民族,在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领域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水平大大提高。

  (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国内改革发展进程的日益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领域有所扩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公民学习和掌握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一种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进步现象,同时,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来越少,有的甚至走向濒危,需要保护;“双语”教育亟待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尊重语言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为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六)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各民族公民选择学习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坚持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七)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搞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三、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规定,营造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九)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依法使用。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用规范汉字和本民族文字印制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和资格证件;依法规范公共领域的文字使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译制和播出能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

  (十)参与做好“双语”教学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把学前“双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扩大“双语”教学覆盖面;培养和培训“双语”教师;编写出版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双语”乡土教材、课外读物;建立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衔接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双语”教学模式。

  (十一)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学习使用“双语”的激励机制和基层干部“双语”培训计划。推动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

  (十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培养培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研究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和等级考试制度。组织编写翻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双语”读物,逐步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优秀出版物、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优秀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为社会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

  (十三)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工作。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进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建设;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和拉丁转写规范;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公告;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社会宣传、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社会知晓度和应用水平。

  (十四)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基础研究和软件研发,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统一平台建设,提高软件研发的水平与效益;建设多语种、多文种、多用途的民族语言资源数据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字化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软件产品的监管力度,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十五)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保护措施,指导实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保护计划。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调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资料。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工作。组织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调查,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理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等研究。以大学为依托,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汉族专家和少数民族专家相结合、语言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相结合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队伍。

  (十七)加强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组织的建立、办事机构的设置、具体的协作工作等,由参加协作的省区(市)协商决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作机构的议事协调功能,促进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民委对协作工作给予宏观指导和必要支持。

  (十八)积极稳妥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针对性地加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四、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状况,深入研究现阶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定期召开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各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十一)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使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政策切实得到落实,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

                                 国 家 民 委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