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05:09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路风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收费审批权限
铁路客货基本运价,由国务院批准确定;铁路客货特定运价,由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确定。铁路客货运输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非授权部门和单位均不准擅自定价。铁路客货运输杂费,审批权限在铁道部,非铁道部授权的单位,不得私自立项和定价,也不得向地方政府申报。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执行。
未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铁道部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
二、统一收费管理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客货运费和杂费的收费管理,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全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各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都要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输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延伸服务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凡需立项的收费服务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逐级上报,由路局(集团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申报。需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经批准后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路局主管部门汇总后,向部主管部门备案。
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所属部门和基层站段,一律不得自行立项和申报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三、加强检查和监督
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工作,离不开检查和监督。部和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收费及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严肃查处,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责任。要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指导工作,确保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路风、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对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铁路改革和运输生产健康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事务所定制软件的好处

迪奕科技


  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进行规范化高效运营,以适应愈来愈激烈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是摆在律所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司法部及全国律协也都对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结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效果及律所运营的一些问题试做探讨。

一、符合司法局及律协的规定,降低执业风险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条目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益冲突检索和保密措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规定了相关责任追偿的规定。
  规避执业责任事故:进行案件冲突检索避免内部利益冲突的发生,从客户名称、住址、对方律师、案件关系人及证人等信息在律所的整个资料库里进行全面利益冲突检索,并对立案进行逐级审批,保证接案的安全性;常用的合同及法律文书,由事务所统一管理,公章借出、归还、使用对象等情况严格记录和审查,以避免执业事故和事务所索赔事件的发生;
  资料保密与安全性:根据自身律所的不同情况,从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到秘书助理,从财务到行政人事等都根据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设置不同权限,以规范不同职员在办案管理软件中对资料的查看与操作,并可根据日志功能追查责任和文件资料。 如专职律师间各种资料相互独立,协同办案时可通过共享功能灵活的开始或停止共享,并能够回顾对某一案件的所有操作,以保证资料的私密性。

二、律所规范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一、九十三、九十四条要求律所对收费进行标准化操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要求对案件卷宗建立完整健全的保管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四、六十三、第八十七条要求让客户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收费情况。

  总所、分所管理:通过权限划分,总所可以对分所员工及客户、案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总所能够及时向所辖分所的每一个员工下达通知及发放文件,分所的接案及创收情况能够迅速的整合并反馈给总所。

  办案与收费:从收案的信息登记、利益冲突检索、立案审批到案件进度处理、案件文件审批、结案审批以及案件归档,环环相扣,管理层可以分级进行审批,对案件进展进行督导(如案件文件准备、指导案件进度),对最后进行的审核归档。共享功能可满足律师对协同办案的要求,律师还能够把案件办理的进度有选择性的呈现给客户。而除了案件起诉状、证人口供、判决书、案件进度和案件总结等资料外,相关联的如:相关人的背景资料、判例、法条、对方律师事务所针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等文件资料全部保存在系统中,不会因为人员更迭影响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同时不仅解决了纸质文档不易保存、占空间的问题,还减少了纸张的浪费,更加绿色环保。
  满足包案件、计时、按照标的等收费方式,律师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佣金提成信息,可以根据不同需求来进行相关设置。案件的每一笔财务往来都会被记录,客户并可在客户端看到详细收费信息,并可通过客户端接受客户监督,来增强办案过程中律师对客户的透明度,提升客户满意度。还可以自动生成带有律师事务所专属VI设计的账单,发送给客户的同时能够通知财务人员,将催款和收费相挂钩,避免律所死账和坏账的情况出现。

  事务所各职员信息畅通:律所在办案和运营的各个节点权责更明确,管理层对案件的立案结案的审批意见、专职律师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合同公章的使用、财务人员对账务信息的处理、图书和会议室等律所配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等各方面信息都能够清晰及时的反馈给关联的同事。从而使得无论是管理层与律师,律师与律师还是律师与助理和行政后勤人员之间,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时间上的成本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事务所运营情况分析:事务所案件统计可分案件类型、时间段来统计实现不同时间段、不同案件类型的接案情况,明确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财务统计可按分所、部门、法别、客户类别、案件、时间段进行统计,了解各分所之间、各部门的财务创收情况,以便制定管理方案和市场策略。统计结果亦可作为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考核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因此繁忙的领导层能够便捷的了解律所的动态,准确获得各方面信息。

  高效使用硬件设施:清晰了解会议室的不同功能、大小及使用状态;掌握车辆的使用状态、维护保养及保险的情况;分种类和用途对律所的图书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可详细了解图书的数量、借阅及归还情况;行政人员也可了解事务所其他资源,如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及折旧情况,规范的管理才能使得律所的设备被高效的利用,以节省硬件设施的投入。

三、事务所内部人才培养

  积极利用办案管理软件搭成的平台,可有效加强文化建设,可表现为以下几点:
  1、网络的资料库,律师可随时查询法规、调阅案卷、使用文书范本等,并可不受地域限制的查看律所公告,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工作氛围;
  2、建立内部消息平台,增强所内人员沟通,并可对经典案例进行论坛式的讨论,形成内部讨论的习惯,增强律所的凝聚力;
  3、树立积累意识,积累客户信息、经验等各种资源,不会因为人员更迭流失客户资源。对资深律师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按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汇集成相关问卷表和文件清单,使用时可随时调用,有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和提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4、对行政人员及秘书人员的培训也会因为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变得流程化、制度化,加上系统人性化的操作界面,使得行政人员能够很快上手,避免出现工作交接不完全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树立

  一个律所的品牌形象的树立关系到律所日常运营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下面从客户、员工、同行律师及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方面来做论述。

  1、客户:律师的办案能力和经验可能参差不齐,如果将律所在办理案件中专业知识制作问卷表和文件清单的形式,让所有律师分享经验成果,让客户体验到律师办案的娴熟、经验的丰富和办事的效率,从而体现律所整体的专业性;律师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把案件办理进度、收费明细、服务记录以及具有标志风格设计的正规账单通过邮箱、甚至手机提醒等现代化处理手段及时的反馈给客户,并且客户可以对自己不满意的地方进行举报和投诉,势必能让客户感受到透明化且细致认真负责的服务水平;
  2、员工:律所运营的更加规范化和信息化,员工有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案手段,可以在律所不断地提高办案的经验,定会油然地产生自豪感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有利于律所的团队建设;
  3、同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接触的其它律所律师,在了解律所的现代化办公措施和规范化运作及体会到由此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后,必会对律所形成良好的印象,增加了律所的吸引力;
  4、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均对律所提出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在各种律所评比中得到具体体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律师所必将在各地及全国范围内崭露头角,赢得好评和名誉,走上品牌化的道路。

综上,笔者对律所定制适合自身的办案软件做了一些探讨,只言片语难免有未尽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了解更多详细内容,以做更多交流。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的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常委会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的暂行办法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的暂行办法
(2007年5月15日巢湖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支持和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交办和要求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议: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必须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作出的决定;
(三)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对其的审议意见。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不要求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由各相关工委和办公室草拟,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各相关工委和办公室草拟,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书》分送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视情报市委,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
《审议意见书》实行“一事一书”,即一个议题的审议意见发一份《审议意见书》。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一府两院”。

第五条、市“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时,除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外,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六条、市“一府两院”将《审议意见书》的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采取集中督办和日常督办相结合形式,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八条 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视察。

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受常委会委托,也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情况不满意的,责成市“一府两院”重新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拒不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五)其他妨碍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应予追究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改正;
(三)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专题听取市“一府两院”关于上年度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向市人大 代表通报,同时在《巢湖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