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裁判所制度探源/王旭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6:13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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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留学期间,经英国宪政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 Affair)的安排,我到伦敦一家行政裁判所(Tribunal)实习。裁判所是在普通法院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某些专门裁判组织,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它独特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值得我们品味。

  专业化的裁判人员

  据统计,英国现有各类行政裁判所近70种,数量近3000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即财产权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国人入境方面的裁判所。行政裁判所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为社会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例如,处理针对地方税收官员决定的申诉,必须要熟悉税收法律和实践,所得税专门委员会的裁判员由税务专家担任;对于心理健康审查裁判所的人员,就必须“有这方面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这方面的社会公益服务知识,或者上议院大法官认为相宜的其他资格或经历”;社会保障专员(Social Security Commissioner)通常是精通社会保障法并具有丰富经验,有超过10年法律执业背景的高级律师;再如,土地裁判所就设立一名总裁作为裁判所首脑;其他几名成员要么是特许测量师,要么是律师;此外,还有一名登记员,以及一名负责裁判所日常行政事务的裁判所经理。对强制购买土地后补偿的评估以及其他因其性质或数量不适合由普通法院审理的纠纷,则由这些专业裁判员来裁判。这些专业人员业务熟练,有助于更好地认定事实,适用规章和规则,对行政决定进行更为实体化的审查。

  独立的审判权配置

  行政裁判所具有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除了那些只能向大臣提起上诉的案件,其他大部分案件由于议会将裁判权只赋予了裁判所,因而裁判所是完全独立于政治控制的,绝不服从行政干预。裁判所人员不能由行政官员或者从属于行政机构的人员组成,而是由专业化的人员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妥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审查,对“政府项目和政策日复一日的运营,以及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予以关注。无论哪一个大臣都不能对裁判所的裁决负责,一个大臣试图去影响某个裁判所的裁决都是不妥当的。裁判所有权规制自己的程序,这种程序自主权决定了裁判所的裁判程序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以自行启动主动审查。主动审查时,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并要规定合适的方式让当事人表达意见。因为在英国,法院来审查法律问题,而政策问题则被视为行政机关固有的疆域。如果让法院代替行政机关来对公共政策问题做判断,被认为有悖于在行政和司法间分权的基本宪法原则。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存在很好地弥补了这种不足与缺陷。

  简易而快捷的审理程序

  裁判所总裁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前审查(Pre-hearing Review)。在听证前审查中,裁判所主席可以根据文件和书证,对申请中所涉及的任何法律和事实问题予以决断。如果裁判所在听证前审查中所作的意见对整个申请的处理将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裁判所可以将该听证前审查视为听证会。例如《1996年土地裁判所规则》第39条中就规定了“审前审查”(Pre-trial Review)程序。听证中,裁判所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能够厘清问题的路径来设计听证会的方式和程序,以防止程序的僵化。但绝大多数的裁判所都实行口头审理,这可能还是它的法定义务。在听证会一开始,听证会主持人就要对听证会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予以说明。裁判所可以要求证人、宣誓者及专家出席听证会,可以要求他们为自己的举证而宣誓。裁判所采用对抗制诉讼模式(the adversarial System)。法官的任务不是发现案件真相,而是做案件的裁断者。当然,各类裁判所的裁判模式都不尽相同,像社会保障申诉裁判所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就是非正式的,可以被粗略地定义为“讯问制”的。

  在证据方面,裁判所通常不受严格证据规则的约束。可以接受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也可以依赖裁判所成员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来进行判断,而不限于听证会上所提交的事实。但根据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如果要考虑更多的事实,就应告知受影响的当事人,给当事人以回应的机会。例如在道格代尔诉卡夫食品(Dugdale v Kraft Foods)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职业裁判所(前身是产业裁判所)的成员之所以获得任命,是因为他们特别的经验和学识,因此,面对那些对他们而言显而易见的事项时,有资格运用经验和学识来弥补证据中的缺陷。但如果给出的证据与他们的经验和学识相悖时,他们不应一味地偏重自己的学识,而不给证人安排一个机会。”就证人证言形式而言,包括听证会上的口头证据,证人的书面陈述、证词摘要或者宣誓书。在裁判所认可的情况下,电话、视频等形式的证言也可被接受。在裁判所允许的情况下,证人可以出席听证会,对他的证言详加陈述,或是对书证中出现的新情况予以补充说明。裁判所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提交专家证据。

  在听证开始后,如果裁判所三名成员中有除主持人之外的另外一名成员缺席,如果申请人同意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在裁决方面,根据《草拟裁判所规则指南》,登记员将接受的申诉申请发放给有关各方后,当事人如果没有意见反馈,或者行政机关的反馈意见表明它将同意申诉请求,而且裁判所也审视了提交的材料,考察了所争议问题的性质,认为不太可能引发行政裁决的偏见,也不存在什么重要的公共利益考量,可以无需听证程序就对申请作出裁决。例如《2003年移民和庇护申诉(程序)规则》第45条和《2000年信息裁判所(执行申诉)规则》第13条中,都对此做了类似规定。裁判所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在裁决中记录是一致通过还是多数通过。听证会结束时,裁判所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决,并且尽可能快的形成文件,文件要包括对裁决的理由说明,并由裁决主持人签发。同时,裁判所的决定都要对公众公布。

  中立而公正的裁决机制

  早期的英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中也没有设立行政审判庭,甚至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这既是传统行政所缺乏的,也是传统的司法系统所缺乏的。传统的行政系统缺乏裁决纠纷的中立性,而传统的司法系统又没有大批量处理纠纷足够的效率。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取长补短,将司法保证中立、公正的程序机制与行政的效率结合起来。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看,行政裁判所可以迅速、低廉、分散地裁决大量个别案件。换句话说,各种类型的裁判所担负了大多数行政案件的初审任务,并可以运用与相应的行政裁判所有关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不限于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其他职业领域的相关经验。这一事实本身就使行政裁判所比法院更容易为公众接近。因此,从整体上来说,裁判所职责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院,甚至其本身已经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这正如1932年多诺莫尔(Donoughmore)委员会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裁判所比法院的优势在于,“低廉、技术化、快速及专业。”裁判所裁决机制,使得申请人能更好地理解裁判程序,更有效地去表达意愿,从而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公正的裁决。

  张弛有度的上诉申诉制度

  对于裁判所的裁决,是否有上诉、申诉权利要取决于特定类别裁判所的立法中是否规定了申诉权利。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律未规定申诉权利。例如《1980年教育法》创设了教育申诉委员会,但没有规定委员会的申诉权利;第二种情况,法律仅仅规定了对法律问题提起申诉的权利,或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利,例如对于特殊教育类的案件。还有《1970年薪资平等法》、《1976年种族关系法》、《1974年卫生和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可以对产业裁判所裁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申诉;第三种情况,可以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起申诉。如移民类的案件就可以上诉到上诉行政裁判所(the Immigration Appeal Tribunal),还有社会保障及儿童抚养专员(the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Commissioners),土地及估价上诉行政裁判所(the Land and Valuation Appeal Tribunal),财政及税收上诉行政裁判所等。

  另外,上诉的途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向其他裁判所提起申诉。在移民、社会保障、土地、交通以及税收这五个领域中,对“一级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s)的初始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二级裁判所”(Second-tier Tribunals)提起申诉。2.向大臣上诉。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大臣提起上诉。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大多是需要依政策裁判的案件。3.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许多上诉行政裁判所的案件,法律还规定了可以向高等法院进一步上诉,而对于社会保障及儿童抚养专员的决定,或者就业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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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系统扎扎实实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我局制定了《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形象建设年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和指导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素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决定19
96年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自身的转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有权威的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性步骤,
是搞好今年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基本保证。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实施,应认真贯彻李鹏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在搞好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同时,把形象建设当作具有战略意义的头等大事来抓。围绕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坚持标准,
积极协调,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总体要求是树立四个形象:一是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是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三是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四是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1996年的工商形象建设要围绕把风气搞正,集中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就工作部门而言,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解决“案、费、证、照”问题;基层工商所重点解决“吃、拿、卡、要”问题。二是就工作人员而言,各级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好讲政治的问题;一般工作人员
重点解决好讲正气的问题。
通过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使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的风气有较大转变,面貌有明显改观,素质有新的提高,为履行行政执法、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职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一)实施步骤
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学习阶段。首先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学习、动员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文件和指示,提高对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认识,并结合实际制定计划。二
是宣传、教育、对照检查和搞好整改阶段。二、三季度要在大力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对照有关规定、制度和先进模范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进行检查,找出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三是总结表彰阶段。年终要对工商形象
建设年的活动进行总结,结合年度考核、评比情况与人事部联合进行“双先”表彰,同时搞好系统内表彰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活动的意见。
(二)具体措施
1、抓建章立制。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上级机关要为下级机关做表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带好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工作规范》、《处理广告投诉、举报工作的制度》、《广告经营审批须知》、《广告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企业注册工作程序》、《企业注册工作制度》、《商标业务工作程序》。监察部门要总
结、推广石家庄“两费”的收取办法,进一步使这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站、队也要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吃、拿、卡、要”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并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
2、抓宣传教育。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以及内部刊物,搞好多形式、多侧面、多层次的外部和内部的宣传工作,大力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战线的工作成绩、先进典型和崭新风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在全系统突出组织开展工
商职业道德教育,并在上半年结合执法宣传进行工商形象的广泛宣传,下半年结合“双先”评选,重点宣传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举办首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书画摄影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下功夫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学习、宣传活动。
3、抓监督检查。要围绕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抓好系统内外的监督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情况,广告经营单位审批和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的情况,商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商标、收受好处
的行为,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审批工作程序和核准依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选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全面开展自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抓进度,抓落实,并组织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工商形象,要动员和运用社会力量,可采取向各种被监管对象、服
务对象和广大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聘请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信息员,以及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经常的、有效的监督检查。
4、抓表彰和查处。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要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联合表彰;同时在全系统内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表彰活动。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肃处理,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公开处理结果。对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以自身的良好形象为表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既要认真部署,又要定期听取汇报,掌握工作进度,研
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韩新民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惠鲁生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司、宣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中,综合部门要按照分工,把任
务分解到具体处、室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其它业务部门也要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二)结合实际。在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的活动中,既要统一领导,坚持标准,抓住重点,也要充分发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办法
,力求把工商形象建设年搞得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三)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前业务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对工商形象建设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避免一阵风和走过场。全系统上下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使这项工
作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







1996年3月14日
内容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互相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育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个别青少年杀人抢劫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成人化走向。攻击性增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青少年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更趋于智能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13、14岁的小孩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自制力较差,常为一点小事而冲动不计后果,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青少年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青少年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一是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不良的因素,如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思想和精神侵蚀;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毒害以及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接触,这些都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