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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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4日经第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司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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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纠正在用“大吨小标”车辆产品,恢复有关设计参数,我委决定对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载货类车辆产品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要求
  清理范围为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的N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于1999年1月1日后出厂销售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包括原国家机械局《目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已撤销的产品)进行一次排查,凡是属于“大吨小标”车辆都必须如实上报,将“大吨小标”车辆的产品型号及名称、整备质量、原标定载质量、更正后载质量及出厂日期等参数按要求填报(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见附件),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变更登记,以恢复车辆的本来面目。按期如实上报“大吨小标”问题的企业,不再追究其责任;逾期未报或瞒报的企业,若发现有“大吨小标”违规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时间要求
  各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2月29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上报材料上传,同时将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下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附件: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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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车辆名称及型号│整备质量│  原标定  │  更正后  │出厂日期│备注┃
┃  │       │ (kg) │ 载质量(kg) │载质量(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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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填表日期: 2004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围绕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保障措施,人才工作成效显著。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配置更加合理,基层监管执法人才更加充实,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战略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新形势,肩负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严格地锻炼干部队伍,更加坚定地实施人才战略,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总局关于制定落实“十二五”规划具体意见的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总体要求,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人才库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既有人才资源为基础,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努力培养造就“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遵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服务发展,人才优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优先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优先保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人才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

  高端引领,重点突破。率先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率先培养补充一批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和对干部成才的激励带动作用。

  基层为重,整体推进。着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较大、技能全面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根基。大力营造全员成才氛围,鼓励和促进人人成才,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坚持在使用中发现、评价、培养人才,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把创新机制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构建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基本形成,领导人才、监管执法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充实,各级各类人才库初具规模。

  ——门类齐全。适应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要求,人才队伍统筹推进的格局初步形成,紧缺人才得到有效补充,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全面建立。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比例适当,人才资源的区域、层级、专业布局趋于合理,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数量明显增加,基层实用人才进一步充实,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人才队伍层级结构基本形成。

  ——素质优良。人才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0%,取得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司法职业资格、外语等级证书、工程师等资格职称的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长10%以上,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领域至少拥有1名以上的专家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占基层人员总量的20%以上。

  ——效能显著。监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有效服务监管市场主体的监管人员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人才对做到“四个统一”、推动“四化建设”、实现“四个转变”、把握“四个只有”、完成“四高目标”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建设高素质的领导人才队伍。以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到2015年,领导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经历结构更趋合理,后备干部队伍更加充实。

  ——建设专业化的监管执法人才队伍。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大批把握政策法规准确、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发展人才,善于识别和有效防控市场秩序风险的市场监管人才,善于突破和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办案人才,善于调解和有效化解矛盾的消费维权人才,善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制人才等各类专业化行政执法人才。到2015年,监管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发展、履职尽责能力明显增强。  

  ——建设复合型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以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建设善于服务、监管、办案、维权,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新增人员中法律、经济、计算机、财会、食品质量与安全、电子商务专业背景的占70%以上,基层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建设高水平的专门技术人才队伍。以培养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会计审计人才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鲜明、技术保障有力、服务效能显著、适应职能需要的高水平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门技术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融合进一步加深。

  ——建设高效能的综合管理人才队伍。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强大局意识,长于组织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高效能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决策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政务运行效率显著提升。

  (三)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人才库是集聚、整合、优化、共享和储备人才资源的有效载体。“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开展人才库建设。

  ——建立分级分类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建立人才库。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领导人才库、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基层实用人才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纳入本级领导人才库管理;监管执法人才库设法制、公平交易、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内资注册监管、外资注册监管、广告监管、个体与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监管子库;专门技术人才库设食品安全监控、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信息化、统计分析、会计审计子库;综合管理人才库设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子库。到2015年,总局和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专家型、复合型入库人才超过1万名,基层入库人才达到基层干部总数的20%。

  ——制定入库人才标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才库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人才库管理意见,明确入库人才选拔机构、标准、程序,提出总局入库人才管理办法。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总局相关文件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人才库管理办法。入库人才公共标准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专业标准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事部门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严控制入库人才总量,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逐次补充和调整人才库的原则,将优秀人才纳入组织视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重从下级相关人才库中增选人才,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为上级人才库输送人才。

  ——完善人才库管理。建立入库人才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充分使用、优先培养的政策措施体系及相关制度,充分盘活人才资源。制定实施入库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对入库人才优先培养,重点培训。实现入库人才统一调度和集中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在参与决策、政策法规研究起草、重点工作部署、重大疑难问题解决等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在队伍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加强入库人才团队建设,形成跨层级、跨领域人才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准确全面地记录人才动态情况。

  三、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一)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逐步建立以履职需要为导向、以既有人员为主体、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实践锻炼为重点的培养开发机制。

  ——改进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完善分级负责的培训体制,整合挖掘培训资源,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研究制定分级分类培训大纲,重点开发实用性培训教材,大力发展远程教学和网络培训。突出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引导培训机构以实效求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分论丛书,集中优秀师资,重点开展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副职、工商所所长网络培训,全面推进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强化实践培养功能。依托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岗位,完善以实践锻炼为主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突出团队建设,强化实践锻炼,形成高端引领、团队凝聚、整体素质提升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健全人才跨区域、跨层级交流、轮岗、任职、挂职制度,在急难险重岗位、艰苦边远岗位、基层部门锻炼中培养开发人才。

  ——拓宽人才源头储备。坚持按需引进、逢进必考、充实基层、合理配置的方针,积极引进紧缺专业、重点领域人才和各领域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大力为基层和专门技术岗位补充人才。建立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机制,注重从大学生、军转干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培养选拔人才。强化人才工作研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引导和协调相关高校,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专业和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推动学历教育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衔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改进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与发现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明确人才能力素质标准。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标准。按照群众公认、领导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领导人才评价发现标准;以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为主要指标,研究制定监管执法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行业内公认、社会认可的原则,研究制定专门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效能,研究制定综合管理人才评价发现标准;按照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原则,研究制定基层实用人才评价发现标准。

  ——健全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探索工作绩效考核方式方法。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规范、能力素质标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基础和依据。坚持依靠群众发现人才,健全举才荐才机制。坚持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建立在重大案件办理、重点任务完成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推进人才考核评价日常化、精细化、信息化、民主化,把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库调整补充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深化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建立优先从基层一线和人才库中挑选任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制度,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重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科学合理配置人才。探索建立与辖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的人才数量调配机制,与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相匹配的人才专业配置机制,与职责复杂程度、专业程度相匹配的人才层级配置机制,与岗位职责、团队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团队配置机制,优先满足核心岗位和监管执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健全人才交流、轮岗、易地任职、挂职锻炼等制度,加大急难险重岗位、基层、艰苦地区轮岗挂职力度。积极拓展系统内外人才交流渠道。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

  ——丰富激励表彰内容。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事业激励相结合,为人才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培训、交流和关键岗位锻炼机会。健全荣誉制度,规范奖励种类,大力表彰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有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建立入库人才津贴制度。

  ——落实人才保障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人才身心健康,落实人才休假、健康检查制度。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干部执法伤害保险办法。落实各项人才保障制度,缓解人才流失。

  (五)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范围,开展职位职责规范研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扎实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一)领导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队伍能力,重点培养一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带头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轮训制度、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每年选派领导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学习。“十二五”期间总局将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定向跟踪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选派领导干部进行交流锻炼。加强领导干部基层调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级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二)专家型人才开发工程。专家型人才是指精通专业领域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对专业工作发挥引领作用的人才。创新专家型人才培训模式,保障专家型人才业务领域的相对稳定,为专家型人才成长提供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条件。注重专家型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有计划地逐年选送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考察,为专家型人才提供专业深造机会。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实施分层分类培养计划。依托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领域造就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专家型人才团队。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升系统专家型人才水平。将专家型人才纳入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导、巡回督导等方式,实现人才知识、技能的共享和传承。

  (三)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人才。着重选拔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具备综合知识和能力、善于把握全局、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锻炼、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做到集中培训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多种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四)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发展能力、政策执行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解、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发现和防范市场监管风险能力、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的能力。总局重点抓好示范培训和重点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抓好全员培训,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轮训。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探索基层干部轮训保障机制,充分开发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成基层干部实训示范基地体系。大规模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干部参加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获取司法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

  (五)紧缺人才引进开发工程。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和深化,优先培养引进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紧缺人才的分析预测,制定详实的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坚持紧缺人才优先培养,注重从现有人才队伍中发现培养人才。采取刚性流动和柔性流动相结合的形式,规范公务员招录、军转安置、调入引进制度,提高录用针对性,积极探索聘用制公务员招录、聘用等方法,引进紧缺人才。

  (六)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作为青年英才进行专项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形成关心和鼓励青年成才、支持青年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业理念。与高等院校合作,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鼓励在职学习。通过青年研究会、青年联合调研组等方式,为优秀青年成才提供学习交流、发挥作用的平台。注重开发新招录人才,形成新招录大学毕业生、优秀复转军人等基层锻炼、上级部门锻炼、综合部门锻炼、专门人才带教的全方位锻炼培养模式。到2015年,各级机关培养的青年英才占本机关40岁以下青年的10%-15%,造就一批素质较高、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

  (七)中西部地区人才支持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优秀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帮扶中西部地区,定期组织“专家师资团”、“人才服务团”等项目活动。制定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对口帮扶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总局机关学习锻炼。鼓励人才向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流动,推进人才支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制定出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其配套文件,定期开展人才工作指导督查,每年通报交流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人才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意见,全面负责人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人才规划意见;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发挥人才在基层履职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一把手主抓,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整体推进人才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及时交流宣传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全系统重视、推动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规律。围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广大干部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努力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带动人才工作水平和效能全面提升。

  (四)夯实人才基础。实施人才优先保障的财务制度,增加人才培养开发投入比例,确保人才培养开发支出增长幅度高于预算增长幅度。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专项年度预算,保障人才重大工程实施。在重大项目和重点案件办理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加快建立人才工作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注重发挥信息系统在人才配置、培养、开发、激励、共享、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选好配强人才工作队伍力量,加大对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努力提高人才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