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钟伟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21:35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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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

钟伟苗


  目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正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切实增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个人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而心态的外在表现则是其对自身认知程度的一个客观反映。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人往往心态不怎么好,反过来,心态不好的人往往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必然结果。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一定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这是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和保证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前提。
当然,要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却并不容易。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正确地认识自己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保持比较好的心态更是不容易,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练才有可能达到。
  有一位文书,很不情愿地天天做着抄写的工作,可是迫于生计,又不得不做。效率自然很低,心情又非常压抑。一天,他遇然看到书法家启功先生被迫抄大字报的事。那是文化大革命中,启功先生被打成了牛鬼蛇神,强迫他给革命群众抄写大字报。启功先生抄得非常认真,一笔一画,一丝不苟。原来他在练习书法。据说,这为他日后书法取得巨大成就,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位文书很受启发,就把抄写和练习书法结合起来。从此他不仅不再厌烦他的工作,他的字也写得越来越漂亮了。另有一位老人,把上街买菜当成了负担。朋友告诉他,上街也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他这样一想,果然奏效,买菜成了他的习惯。谁都有厌烦的时候,厌烦情绪非但效率极低,而且有损身心健康。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当你看到利的时候心情就不一样了。这是一种正确的心态。
  保持正确的心态,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时能达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保持正确的心态,能使人生既有亮度,也有厚度,既有张力,又有定力,能使人真正做到泰然看得失,从容度人生。
  检察干部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要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要少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生命如舟,载不动太多的物欲和虚荣,要想使生命之舟在驶向彼岸时不至于中途搁浅,就必须轻载。人生苦短,要想获得越多,就得放弃越多。少欲就是要有淡泊之心。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成败得失、进退留转,拥有一片“去留无意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望天外云展云舒”的淡泊心境。少欲就要看低自己一点,人就会多一分清醒,少一分陶醉。能够得到提拔或重用,并不代表自己处处都比别人强,只能说自己比别人多了一次难得的机遇,这里面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
  二要识友。朋友不求多。朋友是知音、知交、,必须以真诚为基础,互相信任、宽容、忠诚、帮助,才是真正的朋友。然而,真正的朋友不是刻意寻求来的,而是在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自然形成的。交友需要缘份,我们只能坚持以诚相待,真情相见,至于是否能成为朋友,那得顺其自然,无法刻意追求。一经刻意,便很难说是真正的朋友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看一个人素质层次的高低可以与其交往的一帮人的素质分析为视角,从他们之间交往的频度和程度入手,这也是识人用人的重要方法之一。
  欧阳修在《朋党论》中讲: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如今亲君子远小人还是亲小人远君子是每个党员干部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论语》里说:益者三友:友直(直指正直)、友谅(谅指讲信用)、友多闻(闻见多识广);损者三友:友便癖(癖指怪癖)、友善柔(柔指心术不正)、友便佞ning(佞指花言巧语)。指的是与前三种人交友对你有好处,与后三种人交友对你有损害。胡锦涛同志也讲过: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对那些怀有个人目的来拉拉扯扯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更不能为了贪图享受而去傍大款。
  三要和谐。和谐的心理是一个人素质健全的重要标志。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给干部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冲击。若处理不好,难免出现道德失范、情绪失控、心理失衡等问题。
  人与人要和谐,人与物要和谐,人的内心更要和谐。内心和谐的人是善良的。他往往会信奉“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会对弱者常怀慈悲之心,伸出温暖的手,而不会弱肉强食。与一个内心和谐的人相处,你会觉得安全。内心和谐的人是平静的。他往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他不会为一时得失而呼天抢地,也不会为身边的人飞黄腾达或大富大贵而妒火丛生,他只会朝着自己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内心和谐的人是达观的。他往往对闲言碎语只是微微一笑,听得进逆耳忠言,看得开过眼烟云,他往往视野开阔,性情乐观。内心和谐的人更是知足的。他会常怀感恩之心,信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常思一粥一饭来之不易,对华服美食、高官显位不作非份之想,身居陋室而其乐融融。内心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态度,一种情操。实现内心和谐的过程,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强化自我素养的过程。
  四要敬业。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就是说,在位尽职不要倦怠,执行政令忠心耿耿。即使遇到大的困难和挫折,也不能轻易放弃对事业目标的追求。古话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温家宝总理也说:多难兴邦。平庸之悲,面对苦难,往往颓然叹息而失措,终至一蹶不振,为苦难所吞没。而坚强之人,面临苦难而意志弥坚,认定目标,艰苦奋斗,往往终会否极泰来,苦尽甘至。对年轻干部来说,尤其要立足本职,从基层干起,这是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也是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一条必由之路。年轻干部一定要树立在寂寞中成才的观念。著名翻译家傅雷曾说:耐得住寂寞是人生的一大武器。甘于寂寞,有助于提高知识技能储备,有助于养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有助于陶冶良好的职业操守。要时刻牢记“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够,而耻智之不博”。在敬业爱岗的同时,又要正确对待权力。“什么是权力?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这不叫权力,这叫正义。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也可以不判他死刑,于是赦免了他,这就是权力!(影片《辛德勒名单》中的台词)。”为官者切不可把权力简单地当成是正义,或者把正义转化成为权力。就当今社会来说,要特别强调为官者要有好的官德。人无德不止,官无德不为。古人云: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从政道德是每位干部的立身之本,用权之道。要怀德自重,养心自慎。
  五要有畏。人是需要有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凡天不怕地不怕、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人,闯的往往就是大祸。《论语》: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有一则典故说的是同样的道理。孙叔敖作楚国的令尹,一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来祝贺。有一人老人,穿着丧衣,戴着丧帽来吊丧。孙叔敖对老人说,我担任令尹这样的高官,人家都来祝贺,只有您来吊丧,莫不是有什么话要指教吧?老人说,是有话说,当了大官,对人骄傲,百姓就要离开他;职位高,又大权独揽,国君就会厌恶他;俸禄优厚,却不满足,祸患就可能加到他身上。孙叔敖向老人拜了两拜,说:我诚恳地接受您的指教,还想听听您的其他意见。老人说,地位越高,态度就越应谦虚;官职越大,处事也要越加谨慎;俸禄已很丰厚,就不应索取份外财物。你严格地遵守这三条,就能把楚国治理好。居官要有所畏,干事才有所成。要畏群众、畏法纪、畏监督、畏责任。
能否正确认识自己,取决于是否有好的心态。是否有好的心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理智。是否有足够的理智取决于是否注重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值得一提的是,好的心态与追求进步、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等并不矛盾,它只是与好高骛远、玩弄权术、贪图不法利益等相对立。做人要有理智,做官更要有理智。要始终牢记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得意时不飘飘然,失意时不愤愤然。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把个人看轻一点,把名利看淡一点,把人生看透一点。这既是一种超脱,也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境界。
  检察官,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正确认识你自己吧。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钟伟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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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来源和结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超过市人民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应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遵守规定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

第十二条 对于政权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 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对需要政府扶持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的资金支持。

可以采用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经营性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投资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可以采用转贷方式申请安排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支持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发展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储备库,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次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转贷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按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须包括法人组建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等手续。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须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从事项目咨询或者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经认定的工程咨询资质和资格。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水务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审批;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或者增加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以下且增加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和用途、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提出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务、人防、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财政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经费,优先保障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资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方向;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六)年度待安排的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部分的预算草案,将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政府性投资资金纳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协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资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项目代建单位和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市本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依法办理项目审核、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开工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等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及时到同级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确权手续和物业权属登记,但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统计资料的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的监察对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政府投资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手续,而批准或者要求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

(四)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完毕开工所需各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市规〔2008〕71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同意发布。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 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 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 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 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 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