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债权的法律效力/韩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5:42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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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
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评张在香诉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韩刚 韩伟*
案情:张某之女王某与于某于2001年5月份登记结婚。在婚前,于某为个人上学、调动工作等向原告借款32500元。王某与于某在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第四,于某借张某共计45000元用于2001年6月份前于某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读书等费用,以及2002年5月份购买摩托车等花销;此外于某自愿自2005年3月份起直至2008年3月份还清欠张某的借款。为索要该笔欠款张某将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立即付清借款45000元。在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部分借条作为证据之余,还提交了其女王某与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数次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但张某提交的借条只能证明婚前32500元借款关系存在。于某则主张,其为达到与张某之女王某离婚的目的,才与原告之女达成了欠原告45000元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的欠款是对原告及其女儿的一种补偿;其还认为,其中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原告之女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证明了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32500元,婚后向张某借款12500元的事实。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王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在时效期内,张某对王某的婚前借款32500元,可随时主张权利;王某婚后借款12500元,应为王、于二人的共同债务,张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共同主张权利。对于某要求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第三人张某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二人所为的协议,其中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对夫妻二人有约束力,因该协议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其对债务所作的分担及还款时间,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如本案,离婚协议为张某设定了权利(确定了其债权总额,且总额多于其有证据证明的总额),从保护第三人的原则看,只要第三人对该协议不提异议,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
该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第四,被告借原告共计45000元用于2001年6月份前被告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读书等费用,以及2002年5月份购买摩托车等花销。此外,被告自愿自2005年3月起,按期归还约定数额,2008年3月份清偿完毕。
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包括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处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这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如夫妻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由一人享有,而将共同债务由另一人承担,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债的性质,约定由一人偿还或由当事人约定分担的数额或比例,这样的约定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中于某对某些事实的承认是否可在张某对于某的诉讼中作为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证明45000元借款关系的存在?对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此份证据材料作为书证并无问题,而且被告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其在离婚合同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此份离婚合同中确认了原告对被告45000元债权的存在。实质上,此份离婚合同为混合合同,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协议中的离婚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判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基础并无用益,而对裁判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合同中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于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上也可以理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虽然民法上的有名合同一般均为要因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债务拘束合同,即不标明原因(清偿借款)的一方负担合同,属无因行为。 所以,对于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必考虑订立的原因,因此,被告主张其为达成与王某离婚的目的而订立此合同,不论是否真实、能否得到证明,对证据的认定而言,都无意义。
实质上,债权人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作为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证明45000元的债权数额,而不是证明其对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在被告不能提出反证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此份书证具有形式上与实质的证据力,被告应承担此项证据所引致之不利后果,即此份合同所确定之45000元借款数额及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存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其为无因行为,但是基于无因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得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对于此问题,由于案件中被告也未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所以不告不理。如果被告提出此项主张,则会引起一项反诉,当然,被告也可以嗣后重新再提起一个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诉讼。
二、45000元借款的性质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45000元的借款关系。但是这45000元借款性质是什么样的?
我国新婚姻法中采取的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并行的规则,在两者间的关系上,约定财产制效力优先,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但这种效力优先是以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中作出财产约定为前提,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之女与被告未作出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有效约定,对其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是否有效?在该约定中存在这样一个因果推论,因为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即没有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双方未举行世俗婚礼。即使认定这项约定可视为有效的财产约定,但是此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并不会产生效力,是否举行世俗婚姻仪式与有没有共同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推论便不会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财产制仍然不存在,于某与王某之间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具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债务的分界点是以婚姻关系缔结为标准。本案中的45000元借款以婚姻关系缔结作为分界点可以区分出被告婚前个人债务32500元,对于某婚后借款12500元,尽管是于某以一人名义所借,但因该债务是在于、王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只要于、王二人或一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确为于某个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就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是否应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
上文已分析45000元借款的性质,对于某婚前借款32500元由其本人偿还,这没有什么问题。对共同债务12500元是否需要追加王某为被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即共同债务不会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其之连带性。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原夫妻之间存在的这种实体法上的连带责任关系使原夫妻二人都可以成为实体法上适格的被告。但是,夫妻二人中一人成为被告还是二人成为共同被告取决于原告的起诉,在原告只起诉夫妻一人时,法院不应依共同债务人之一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而连带之债又系多数人之债,它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它的债务人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可能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内外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来分析,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履行债的一部分或全部。一人或数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该连带之债因此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来分析,债务人一人或数人因清偿、抵消等财产给付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可就超出负担部分的给付额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二、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追加当事人有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尤其是被告)的确定应依原告起诉而定,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尽量避免依职权或其他非被告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共同被告。
本案中,应否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应由债权人张某决定。张某可以要求于、王二人对二人共同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于、王任何一人对该部分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再依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向另一方就超出部分追偿。因此,在张某只起诉于某一人,未主张或不同意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时,法院不应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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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的战略方针,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园区新开发土地面积;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三)园区协议入园企业数;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其中第(三)项指标中,衢州市外企业数必须占50%以上,当年开工建设企业数占70%以上,当年投产企业数占30%以上。第(四)项指标中,园区工业招商衢州市外资金额应占60%以上。"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达到80%。
  同时将园区基础管理工作列为考核参考指标。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
  (二)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四)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七)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八)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重点工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设在市经委)。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全部完成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完成5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8千元;完成4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6千元;完成3项以下(含3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各县(市、区)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6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市园区考核办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


  发展民用产业是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的根本要求,是保军、促军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十五”以来,军工单位民品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产品开发缺乏深度和广度、规模较小、优势不明显以及重视不够等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进一步推进民用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目标原则

  (一)军工单位发展民用产业的指导思想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四个坚持”为根本指针,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始终把民用产业作为国防科技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以效益为中心的增长战略,全方位、多层次动员军工力量,大力发展民用产业,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民用产业,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有效益作为发展民用产业的出发点,在选择发展方向、开拓市场空间、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牢固树立市场意识,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坚持发挥军工优势。把军工优势作为发展民用产业的立足点,走军民结合的路子。充分发挥军工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发民用技术和适销对路产品,推进产业化。

  坚持科技创新。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支撑产业发展。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努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加快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科研院所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激发军工单位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加大跨集团、跨行业的重组整合力度,形成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体制机制。

  (三)“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是: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展一批市场影响力大的名牌产品,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度高的高技术产业基地,形成以高技术产业为主导、各类产业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培养一批优秀的企业家和技术创新团队。民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占国防科技工业总收入的比重进一步加大;利润保持同步增长,民品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二、确定发展方向,优化产业格局

  (一)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产业。国防科技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方向,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要求,瞄准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产业,既着力开发龙头产品,又注重发展配套产品,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壮大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与军品结构相似、技术相通、工艺相近、设备设施通用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增强军民转换能力。重点是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

  加快技术开发。以突破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关键技术、大飞机关键技术、大型液化天然气(LNG)船和深海钻井平台设计技术、新一代运载火箭研制技术、先进航空发动机和车船用柴油机基础技术等为重点,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相结合,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相结合,建立自主的技术体系。

  加快工程化研究和工业化应用。完成乏燃料后处理中间试验,推进工业化应用;突破卫星长寿命、高可靠、低成本技术,推动卫星由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商业型转变;加快工业燃汽轮机中试;推广现代造船模式;加强先进工艺研究应用。

  扩大经济规模。按产业化模式组织商业卫星和公益卫星研制生产;拓展卫星应用市场,促进地面应用产品规模化。充分利用反应堆、加速器等辐射资源,开发同位素产品,扩大核技术应用。通过新研产品、转包生产、国际风险合作等多种方式,做大民用飞机产业规模。提升船用配套设备产能和技术水平,提高本土化装船率。

  (三)做强做大军民结合优势产品。积极发展电子信息制造、技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和化工、节能降耗和环保综合利用等产品。利用军工制造与技术优势,积极发展数控加工、工程机械、在线检测及测量仪器、钢结构等产品;加快发展集成电路、微光红外、显示器件、绿色照明等电子信息和光电产品。利用特种化工技术和能力优势,发展精细化工、民爆器材等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空间育种、辐照育种、生物制药等,开发风能发电、光伏电池等新能源装备和防暴、反恐、安防等公共安全产品。

  对汽车、摩托车、空调压缩机等已具有一定规模的产品,要持续开发新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强化品牌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努力扩大对外贸易。加大国际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加强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扩大民品出口。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建厂。积极开发国外石油等资源,积极承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鼓励与国外著名公司联合设立研发中心,面向全球市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推动产品升级。

  (五)积极发展服务业。转变单纯发展产品制造的模式,走制造业和服务业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价值增值为目标,积极开展检修、运行培训等专业化的核电运营服务;健全民用卫星、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售后服务体系,加大维修服务,注重技术支持和实时服务,提高服务价值所占比重;以开拓市场为目标,开展租赁服务业务;利用军工供销系统等相关资源,面向市场发展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利用军工企业主辅分离后的资源,面向社会,发展生活服务业;注重发展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等其他现代服务业,增强经济实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产业发展

  (一)掌握核心技术,加快成果转化。

  从自主开发、军品技术利用和转化、市场运作三个方面入手,拓宽民品技术来源。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高新技术为方向,加强攻关,自主开发一批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推进军用技术的转移和利用,对于可直接利用的军品技术,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发展民品;对于需要二次开发用于民品的技术,通过联合开发等方式,转为民用;对于军民两用技术,要同时面向军品和民品需求,实现军民共赢发展、双重增值。鼓励采取购买、入股、置换等方式从市场上引入新技术,发展新产业。

  加强技术开发中心建设。重点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科研院所要成为产业化的“孵化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按照共同投资、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时、规范、协调的军品解密制度。加强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和承担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科技成果要按有偿原则使用和转让。

  加大科技投入。各单位都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品发展。到“十一五”末,企业的民品研发投入要达到民品销售收入3%以上。

  (二)加大改革力度,激发军工单位发展活力。

  深化企业和院所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推进民品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主要形式,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运营模式和机制的转变。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对从事一般军品配套的科研院所,积极探索企业化转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或进入相关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中心。以资本和技术为纽带,明晰民品企业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推进军民品能力共享互动。军工单位都要实行军民品分开核算。对于放开能力单位,撤消军工单位代号,大力发展民品,以民品促进军品任务完成;对于保留能力单位的放开能力,可采取划转、合资等多种方式进入民品公司,在发展民品的同时承担军品任务;对于保留能力单位的保留能力,在不影响完成军品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主动发展民品。

  (三)推进重组和资本运作,集聚产业发展资源。

  加大重组整合力度。面向行业内外,加大龙头企业合并重组,推进强强联合,在民用船舶、汽车、摩托车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团。配套产品坚持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鼓励跨集团重组整合,采取兼并、收购、资产划转等方式,在船用配套设备、航空机载设备、卫星地面应用、光电信息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产品领域造就一批专业化“小巨人”,面向军民两用市场发展。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收购、资产置换、合资等方式,进入军工民品企业,推动优质资源集中。以军工上市公司为平台,吸收社会资源,实现加速发展。鼓励放开能力企业整体上市;承担关键分系统和特殊专用配套的保留能力企业,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可国内上市;承担总体和系统集成的保留能力企业,其中的放开能力在剥离后可国内上市。利用军工集团的整体优势,发行企业债券,筹集产业发展资金。

  (四)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努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加大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在配备军工单位领导干部时,要注重提拔有民品工作经历、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市场意识和开拓精神的人才;军工单位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民品发展。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面向国际国内人才市场,采取人才和智力引进、交流与合作、项目和技术引进带动等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民用产业发展服务。

  健全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把民用产业发展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军工集团公司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建立对成员单位民品发展的考评制度,制定和落实对成员单位发展民品的激励措施、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的激励机制,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探索持股经营、技术入股、收益提成等激励方式。

  四、加强政府指导,创造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各部门、省市之间的沟通、协调,把民用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民用专项科研计划和军民结合科技开发计划;发布项目指南,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清理,开展解密工作。利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网等现代手段以及组织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搭建军民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协调军工单位进入国民经济其他领域。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民用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衔接,落实地方优惠政策。

  (二)推进军工与地方经济融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择优在军工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发挥产业基地机制灵活、政策优惠、成果转化快、集聚资源多的优势,加快产业化步伐。鼓励军工集团公司通过生产要素整合和上下游延伸,吸纳地方优势资源,实现融合发展。军工单位要积极进入地方优势产业,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经济共同体。

  (三)加强政府投入引导。在充分发挥军工单位投入主体作用的同时,按照有利于增强军民转换能力、有利于降低装备成本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军工技术转民用和关键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给予适当支持。

  (四)发挥税收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与科技攻关及产业化的紧密衔接,对完成科技攻关和国产化、可以替代进口的产品,限期列入不予免税进口产品目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五、发挥军工单位主体作用,实现民用产业发展目标

  军工单位是发展民用产业的主体。所有单位都要切实转变观念。要由把民品作为副业向作为主业转变,树立军品为本、民品兴业的理念,把发展民品作为保军、促军的重要措施和壮大军工经济的源泉。要由以军品模式发展民品,向以市场模式发展民品转变,改变等、靠、要的传统观念,面向市场求发展。要由短期措施向长期战略转变,制定和实施民用产业发展规划,广泛动员军工技术、人才、设备设施优势,大力发展民品。要发挥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两个积极性,放开搞活微观经济,释放军工能力,形成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要认识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始终如一,常抓不懈,推动民用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