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俞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28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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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俞 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为目的的国际间并购越来越激烈。而通过并购带来的生产的增加在整个经济增加份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总额以每年平均70%的速度增加,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并购市场。[1] 与此同时,2002年中国也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外资输入国。可以说鼓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不过另一方面,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达到迅速占领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等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遇到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系列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关系到外资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总结。

一.外资并购所面临的风险

1.因政治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导致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虽然国家提出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已有多年,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步子快慢不一,仍然有许多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由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仍然不愿意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等于放弃了诸多利益。因此,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仍然可能遇到地方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国有企业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许多照顾或政策优惠,一旦被外资并购,那么这些照顾或优惠就有可能被取消。因此,对于外商来说,事先了解地方政府对并购的态度以及并购对象所享有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等问题就非常重要。

2.政策和法律风险
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政策比较透明,法律比较完备,因此,在实施并购时对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预测相对容易。而在中国,由于许多政策缺乏透明度,法律多变又不完备,再加上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比较复杂,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并购的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相对困难。

3.产业政策上的风险
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不断开放,对外资可以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领域也不断扩大。但仍然有许多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4.企业财产权上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并购对象企业的主要财产的权利状态,可能不清楚,可能设有某种限制等。比如,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收购对象企业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收购影响巨大;再如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清楚,是否有拖欠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明确合法,费用是否清结等都是并购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5.税收方面的风险
这主要指并购对象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欠税、漏税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由于特殊原因给与该企业以税收优惠,而一旦该企业被并购,该企业所享有的税收政策可能被取消等。

6.诉讼风险
这包括企业已经存在的诉讼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风险。相对来说,预防已知的诉讼风险容易,而预防未知的诉讼风险则比较难。国内企业相互担保以及因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企业潜在的诉讼风险无法把握的情形很多,对与此关联的信息把握的多少,直接决定并购风险的大小。

7.资产评估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但事实上,由于评估方法上的差异以及人为因素,对资产过高评估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争取采取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委托有信誉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是控制风险的必然选择。

8.泄密导致的风险
在国际并购中,严守相关秘密对并购至关重要。特别是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泄露有关信息,将很可能导致比预期高的价格实施并购,或者可能直接导致并购失败。

9.富余职工安置方面的风险
富余职工安置可以说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最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这包括对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安置、赔偿、经济补偿、各种社会保险的支付等问题。虽然现有的政策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支配权或主要财产转让给外资,那么必须以并购对象企业的资产支付职工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返还的公积金、无法安置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企业对此的重视程度不够,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导致上述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外资来讲,如果不能在并购之前完全了结上述问题,必然会后患无穷。

10.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企业存在的潜在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因素多有存在。有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虽有违法之处,却未被处罚或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或者违法之处未被发现而未受到处罚。这样的企业一旦被并购后,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显现,那么曾经未进行的处罚就可能被追加处罚,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发现而被重新处罚。

11.并购后整合上的风险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以及企业文化差异,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成为并购成败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因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并购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不仅是并购中国企业会存在的问题,而是并购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会存在的问题。

12.因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因一些政治因素的突然变化给并购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在今年春季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反日游行示威,必然会对来自日本的并购计划带来影响。

二.风险防范的对策

1.充分掌握有关信息
这主要包括政策法律信息、并购对象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来讲,并购的成败与上述信息的掌握的量直接相关。
政策法律信息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可以通过有关网络进行;对地方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收集则需要通过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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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第二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第二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我部对2009年地级以上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开展了第一次考核评估。经过评估,大部分试点单位能够按照统一要求,充实商务执法力量,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执法规章制度,提高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但是,也有少数试点单位工作进展迟缓,存在机构整合不到位、人员和场地不落实、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12312热线不畅通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况,未能达到考核评估标准。
  为更好地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我部将开展第二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在2009年度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第一次考核评估中不合格和未参加第一次考核评估工作的地级以上试点单位。
  
  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至现在各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
  
  三、需报送材料

  (一)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格式,逐项填报考核评估测评表,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报商务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区、市)各试点单位考核评估情况,并填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评估测评汇总表(附件1)。
  (三)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1-2个在县级商务综合执法试点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并填写推荐表(附件2)。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对省级12312服务中心的转型情况、硬件配备、人员编制、热线开通状况、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工作信息汇总等工作进行测评,并填写测评表(附件3)。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此次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1月12日前将以上材料报我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略
  
  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考核评估测评汇总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8858153082.doc
     2、推荐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8858180862.doc
     3、省级12312服务中心测评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8858196699.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暂行办法


2000.08.01

新余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结构的调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向企业流动。
第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承包和租赁本市的工业、农业、流通、科技、信息等实体性企业。也可以到企业从事生产、技术、营销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离职、借调、调动、辞职或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等形式向企业流动,但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离职或借调形式到企业单位工作,要与原单位和所去单位签订协议书,工作期限为1-3年。离职或借调期间,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并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发给,事业单位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发给。工作期满后,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调动手续或辞职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第六条 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对辞去公职自愿从事非公职自愿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在其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和照顾。公职人员辞职后,必须与原单位脱钩,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原有身份,以后被公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对机关自愿调到企事业单位(包括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台阶”的限制,可采取累积计算办法,参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八条 流动人员必须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