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李园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3:04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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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与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研讨论文”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警察组织与成员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建设先进的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作为泉州公安机关,还应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警察文化 科学发展观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警察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为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而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与管理活动。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主体的警察组织与作为警察组织主体的警察成员的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法律机制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机制与国际接轨,政府职能的转变,时代的迅猛发展,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对警察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技能素质、体能素质等各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对于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素质以及与入世后社会发展相适应水平,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先进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治安行政与刑事司法职能和各项管理中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了解、理解、信任与合作,塑造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良好形象的管理活动。而先进警察文化则是指人民警察在自己悠久辉煌的历史进程中,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创造的自己独特的行业文化,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为基点,在公众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形象,以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在公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获取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促进自己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利于各种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就此而言,在警察公众关系中,不管是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或是协调警察组织内部之间、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之间、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还是在警察组织活动中信息采集传播、宣传、咨询等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先进警察文化给予的推进和支撑。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打胜仗的。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没有先进警察文化的推进和支撑,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新型的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不可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因为警察文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更是一种承传,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警察组织为对象,以提高素质的核心,以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也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着力建设这样一种先进的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警察组织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增强警察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改善警察组织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队伍形象。只有在这种先进文化氛围下的警察组织,只有这种先进文化培育下的警察成员,才能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促进警察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类文化,历来是各民族国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内外文化的交流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警察文化,它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遵循社会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固有规律进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公安机关和民警综合素质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长远发展相适应,与我国入世以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相适应,着眼于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深化和发展。警察文化的提出和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警察队伍走向人文管理的深化。它更注重的是对职业习惯和情操的养成教育。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的基本原则,强调在人的因素中,哲学信仰、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警察文化中的精神因素在公安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中处于主导作用。认为除了通过必要的组织、制度规章等手段对人实行硬性的管理外,同时更要采取启发、诱导、对话与示范等方法对人进行软性管理,以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民警共同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主体意识、形象意识,增强警察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归根到底是通过文化的熏陶,在无形中陶冶和影响警察的修养和素质,促进警察的全面发展,并且为这个目的创建一个适宜的氛围。奉献、学习、智慧、勇敢、牺牲,这里所蕴涵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行为特征、价值观念、心理特征,是只有警察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应该是先进警察文化的主流。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民警,以优秀的作品鼓舞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影响民警的人生观,改造民警的世界观,抒发他们对警察事业的崇敬之情,激发他们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和建功立业的事业心,揭示他们对民热情,嫉恶如仇的内心世界,展现他们在工作中勇敢无畏的真实感人的事迹,体现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体现当今先进警察文化的神奇魄力。在公安队伍建设和建立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中发挥更为突出的支撑和推进作用。
三、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
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先进警察文化要在构建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全面提高警察素质中,切实发挥支撑作用,必须打开视野,拓展空间。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既彰显个性又兼容并蓄,大力推进观点创新,体系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使之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一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创新是文化发展不可分割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继承的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创新又是继承的发展,离开了创新的继承就意味着停滞不前。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一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织部分的警察文化,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弘扬其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成分,有益于后人前进的因素,如“行已有耻”、“知耻近乎勇”的明耻品格;“砥节砺行”、“舍利取义”的道德修养;“高节不屈”、“尽忠报国”的浩然正气;“当说必说,激浊扬清”的求真态度;“忧国忘身”、“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胸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理想追求等等。同时也要继承公安机关在长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笃定理想,永葆本色,对党忠诚的崇高品质,牢记宗旨 、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忠于职守、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英雄胆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崇尚科学,睿智大气,健康向上的文化气质。还要善于从近几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大讨论”、“大练兵”的活动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中挖掘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的崇高思想、价值观念、行为特征、管理方法,使先进警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继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得以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二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立足本国与学习外国相结合。一方面,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警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文化分支,天然地具有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基因,无法避免地会带有以东方管理文化为背景的色彩。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在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中国,自觉融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使之置身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大背景。要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周易》、儒家、道家、释家、兵家、法家有关管理思想和方法的合理成份,将其提炼加工成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的文化理念。如“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三为”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准则,倡导人生健康、成功、自在,实现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和谐一体。提倡“以德为先”思想与“以德治国”方略的内在统一。在现阶段,要将警德教育与警德实践结合起来,用任长霞的品德、精神、人格、正气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更好地接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推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赋予人文管理理念予新的内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东西方文化相互交融的空间和领域日益拓展,东方管理文化也在不断地兼收并蓄西方管理核心内核的开放系统,使之的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因此,建设先进警察文化,还要继承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善于借鉴国外警察的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随着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增多,国外警察有许多成功之处是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如在素质建警强化训练,减少和避免警察的伤亡方面,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强化社会防控机制方面等等。我们要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交流的同时,不断延伸自己的文化触角,拓展自己的文化视角,扬长避短,在吸取国外警察优秀文化的丰富营养中提升自我、不断发展。
三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彰显个性与兼容并蓄相结合。由于警察工作具有开放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警察组织在履行职责开展警务工作和组织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中,一方面积极建设发展自已独特的行业文化——警察文化,并向公众展示出警察文化的独特风姿。另一方面也在与其他行业、部门的交往中,受到其他行业、部门文化的影响。因此,建设发展先进警察文化,不仅要坚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与其他们的行业、部门文化甚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协调。善于从军旅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等其他行业文化中吸取富有各自特色和时代性、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警察文化的最新成果,为警察组织的机制改革、内部管理、形象塑造注入新的社会因素。为进一步提高警察素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军旅文化中“一切为打赢”“科技练精兵”和企业文化中的效益观、质量观、诚信观等,与警察文化中“破案是硬道理”、“科技强警”、“警务成本”、“执法质量”、“服务承诺”等,既各有特色,又相互包容,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此外,我们还要不断扩大视野和知识面,注重从哲学、管理学、行为学、传播学、信息学、心理学、社会学中学习掌握有助于警察组织和成员树立正确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丰富良好的精神内涵、养成高尚的行为品格的相关知识,为警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
四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警察文化以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作为一种强调警察行业个性的新的管理理论,警察文化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在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时,更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科学务实和开拓创造精神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既要认真学习外国、外地区好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理论,又要善于对本国、本地区长期以来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理论成果,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决不能搞出脱离实践的“玄学”式的学术研究,满足于对概念和原则的理解、背诵,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既要研究警察文化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实际,立足于中国入世后的具体国情,立足于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客观实际,立足于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性地进行新的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的路子。
四、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泉州是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改革开放的前沿,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部枢纽。几年来,泉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高扬科学风帆,以大泉州文化的弘扬和创新,撬动大泉州经济、塑造大泉州城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精心打造泉州文化品牌,着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快发展广电卫生体育事业,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古闽越文化、中原文化、海洋文化交融、铸造下形成的宽容、开放、进取的泉州文化风格,与新时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代精神结合起来,既彰显文化个性,又唱响时代旋律,特别是大力弘扬“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为泉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动力。作为泉州的公安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泉州实际和新的实践,不断创新,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一是发挥泉州东西文明交汇海港的优势,学习和借鉴外国、外地区警察优秀文化成果。作为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古泉州胸襟博大,容纳性非常强。泉州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在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中具有历史优势。此外,泉州作为旅港、澳、台和旅居东南亚侨胞的重要祖籍地,在与海外的文化交流中又具有“血缘亲、史缘久、文缘深、语缘通、神缘合、俗缘同”的“六缘”特色优势。近几年来,泉州警察在参与国际维和警察、查破刑事、经济、毒品大案时不乏有与外国、外地区警察合作的经典范例,在开展其警务活动的同时也加深了泉州与外国、外地区警察的相互了解。泉州警察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这些历史优势、“六缘”优势以及加强与海外警察交流合作的优势,做好学习海外、文化兼容这篇文章。
二是发挥泉州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泉州人素以“敢拼、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著称。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公安事业与泉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一样,发扬“爱拼才会赢”的精神,敢立潮头,积极探索,勇于改革,为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刑侦体制、社区警务、社会防控的改革和探索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例。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必须将“晋江刑警”精神、“24小时值日侦缉制”、“凤里派出所经验”、“大型文化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网上追逃”、“市区治安防控”、“五度修养”等新的经验、新的理念和管理模式,提炼升华为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内涵。
三是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的优势。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泉州的民营经济十分发达,泉州警察组织在借民力于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上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十厂十店联防,厂企联防、保安联勤,“治安契约化、联防公约化”,出租私房有偿托管,在车辆上安装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社区大力推广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多媒体电视监视系统、店铺联网防盗报警系统等等先进的技术防范手段,促使治安防范迈向现代化、网络化、高效化的全新格局。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应继续在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优势上下大手笔、做大动作。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向公众展示警察良好的文化素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赢得更多更大的民力,为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的区位优势。最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不仅包括福建这一主体部分,还覆盖粤东、浙南、赣南等经济协作区域,成为辐射赣、鄂、湘和浙南、粤东的华东南地区的对外窗口。作为位于这一经济区中部枢纽的泉州,其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文化建设势必在与区域内兄弟地区的警察组织加紧警务合作交流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实现信息同享、环境同治。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要善于发挥这一区位优势,立更高站位、更高起点、更高平台,在警务交流合作的同时,博采众长,学习兄弟地区各自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经验成果,提高吸纳与消化、生成与创新能力。同时也向世人展现泉州特色警察文化的风格和气派。因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全面繁荣,是一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繁荣,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包括社会主义先进的警察文化是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①孙永波.加强公安文化建设塑造新时期警察精神,《人民公安报》2003.10.18
②傅是杰.用先进文化培育新型人民警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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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有好关系和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希腊王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航港口航行,经营两国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间旅客和货物运输。
  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航运企业各自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运输。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和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进出港口或在港内外停泊时,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停泊、移泊、装卸货物以及船泊、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供给另一方船泊使用。

  第四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组织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与豁免。

  第五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对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双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旅客、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并以尽快的办法通知对方有关部门。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该遇难商船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暂时保存,以便运回本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方便,并免征关税。

  第八条
  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对方主管机关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认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吨税时,如有必要时,可按收费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十条
  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对方主管机关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中方为“海员证”,希方为“海员证”。
  当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持有这种证件的船员,可按所在国的现行规定上岸。
  缔约一方驶抵缔约另一方港口商船的船长,或他指派的代表,有权会见该船所悬挂国旗国家的外交和领事当局。

  第十一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
  悬挂缔约任何一方国旗的商船,或持有缔约任何一方主管部门所发证件,证明为其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免付在对方港口经营货物和旅客运输收入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所得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国际海上运输范围内,对缔约双方和双方友好国家的商船不?
貌扇∪何构成船旗歧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缔约一方的要求下,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可指派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处理在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缔约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将其终止本协定的意图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王国政府代表
       李先念              尼古拉斯·马卡雷佐斯
       (签字)                 (签字)
 注:1974年9日24希驻华临时代表办帕帕斯利奥蒂斯和交通部副部长于眉相互照会,同意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断修改如下:“悬挂缔约任何一方国旗的商船,或持有缔约任何一方主管部门所发证件,证明为其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免付在对方港口经营货物和运输收入的所得税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捐税。”并自1974年7月1日生效。

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责任追究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开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健全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所属部门和机构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依法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委托行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履行法定手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对被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专门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编制文件,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分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类职权的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执法标准,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积极组织复议答复和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进行立卷归档,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执法文书,建立健全分类行政执法档案,严格执法案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备案审查的情况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规费、罚没款收入指标,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或者罚没款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情况;

(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及评查情况;

(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十)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事项,由评议考核机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行政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注重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束后,评议考核机关应当进行情况通报,推介先进的执法经验,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评定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为评议考核对象建立档案,记录评议考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法制等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性质、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属于较轻情形,给予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属于一般情形,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大的,属于严重情形,给予暂扣或者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重情形主要包括:

1.明知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3.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4.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为违法或者不当,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督察决定的;

(二)不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而不追究的;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江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府[1999]20号)同时废止。